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646號黃惠玉、程仁傑之民事裁定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速112年度司票字第2646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黃惠玉、程仁傑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2646號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黃惠玉、程仁傑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646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送達代收人 林致平
相 對 人 黃惠玉
                     程仁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第二行至第三行中關於「……其中之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壹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十一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其中之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壹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書 記 官 楊响福
 

  • 發布日期:113-01-09
  • 更新日期:113-01-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