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6號吳家豪、吳家揚之民事陳述意見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事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家豪、吳家揚之原告113年1月4日民事陳述意見狀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6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陳述意見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吳家豪、吳家揚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函 稿 代 碼:F065-2 庭期國內、外公示送達
股 別:事股
書記官 劉文松
- 發布日期:113-01-09
- 更新日期:113-01-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