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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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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1620號吳素珍(原名:趙吳素珍)之收取函1件(附件一)、囑託變賣股票(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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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宙字第18162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素珍(原名:趙吳素珍)之收取函1件(附件一)、囑託變賣股票(附件二)。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1620號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吳素珍(原名:趙吳素珍)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文如附件。
附件一:准許債權人向第三人收取如說明一所示之現金股利債權,請查照。
附件二:請代為變賣債務人所有如附件之股票,並依說明三、四辦理,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宙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1-09
  • 更新日期:113-01-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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