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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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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2085號林炳男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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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9 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庚112審易字第2085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林炳男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易字第2085號林炳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受送達人林炳男    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208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炳男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毒偵字第1614號、112年度毒偵字第2064號)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予以同意,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炳男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壹點零參公克、併同難以析離之包裝袋貳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俊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陳俊兆

股別:庚股

 

  • 發布日期:113-01-09
  • 更新日期:113-01-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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