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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003422號林少弘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和112簡字第342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林少弘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
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3422號林少弘詐欺案件,應
受送達人林少弘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
,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鄭人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34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少弘 (略)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撤緩偵字第1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少弘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略)
本案經檢察官丁煥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又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人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 發布日期:113-01-09
- 更新日期:113-01-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