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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補字第002331號林玉蓉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雙112年度北補字第233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玉蓉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4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補字第2331號原告林玉蓉與被告林國
桐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
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高秋芬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331號
原 告 林玉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國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完整年籍資料、
正確送達住址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訴訟標的、原因事
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
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
(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 發布日期:113-01-09
- 更新日期:113-01-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