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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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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72號吳賜恩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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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乾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7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吳賜恩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72號給付扶養費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吳賜恩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呂沛祐 住臺南市東山區東山路248之8號
甲OO 住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481號9樓之6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OO 住同上
相 對 人 吳賜恩 住高雄市旗山區樹人路2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呂沛祐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零壹拾參元。
相對人應自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一日起至聲請人甲OO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聲請人甲OO新台幣壹萬陸仟壹佰伍拾參元,本裁定確定後如仍有一期未履行者,其後六期視為亦已到期,惟如所餘期數不足六期者,視為全部到期。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股       別:乾股
書記官  尹遜言
 

  • 發布日期:113-01-09
  • 更新日期:113-01-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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