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98號吳文(原名:王徐文)之裁定
主旨:公示送達吳文(原名:王徐文)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98號、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2號給付扶養費事件、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吳文(原名:王徐文)得於辦公時間到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98號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2號
聲請人即反
請求相對人 王德松
相對人即反
請求聲請人 王曼蓉
非訟代理人 吳心惠
相 對 人 吳文(原名王徐文) 住居所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德松之聲請駁回。
王曼蓉對王德松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
聲請及反聲請程序費用均由王德松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 發布日期:113-01-09
- 更新日期:113-01-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