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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1037號劉昱陞之通常保護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乾112年度家護字第103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劉昱陞之通常保護令正本1件。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0條準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護字第1037號通常保護令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通常保護令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劉昱陞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
112年度家護字第1037號
聲 請 人 張華育
被 害 人 范利平
相 對 人 劉昱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及被害人范利平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及被害人范利平為下列行為:騷擾。
相對人應遠離下列處所至少五十公尺:聲請人住居所(臺北市大同區南京西路一五五巷十七號四樓)。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本院前所核發之112年度暫家護字第34號暫時保護令,自本保護令核發時起失其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股 別:乾股
書記官 尹遜言
- 發布日期:113-01-09
- 更新日期:113-01-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