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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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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6214號名陽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吳淑琴、林俊龍、林欣誼之民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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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速112年度司票字第26214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名陽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吳淑琴、林俊龍、林欣誼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26214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名陽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吳淑琴、林俊龍、林欣誼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6214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鄭璟閎
相 對 人 名陽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琴
相 對 人 吳淑琴
                     林俊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三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萬元,其中之新臺幣參拾壹萬參仟捌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三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書 記 官 楊响福
 

  • 發布日期:113-01-09
  • 更新日期:113-01-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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