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婚聲字第2號柯特(JONNATHAN ALLAN COLT)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乾112年度家婚聲字第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柯特(JONNATHAN ALLAN COLT)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婚聲字第2號履行同居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柯特(JONNATHAN ALLAN COLT)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婚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唐珮閔
代 理 人 劉翊嘉律師
相 對 人 柯特(JONNATHAN ALLAN COLT)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與聲請人同居。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股 別:乾股
書記官 尹遜言
- 發布日期:113-01-09
- 更新日期:113-01-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