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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138號郭家銘之庭期取消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光112年度訴字第513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郭家銘之取消庭期通知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138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取消庭期通知,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原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下午3時50
分,在本院第23法庭之言詞辯論取消。
書 記 官 李品蓉
- 發布日期:113-01-09
- 更新日期:113-01-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