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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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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0342號周昭漢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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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壬113年度北簡字第34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周昭漢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342號原告于涓與被告周昭漢間
          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
          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安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42號
原   告 于涓   
被   告 周昭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 發布日期:113-01-09
  • 更新日期:113-01-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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