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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0342號周昭漢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壬113年度北簡字第34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周昭漢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342號原告于涓與被告周昭漢間
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
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安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42號
原 告 于涓
被 告 周昭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 發布日期:113-01-09
- 更新日期:113-01-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