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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00737號吳福興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德字第20073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福興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00737號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吳福興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德股書記官
執行命令主旨結文:禁止債務人吳福興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OO之OO債權
- 發布日期:113-01-08
- 更新日期:113-01-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