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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765號李展權之開庭通知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澤112年度訴字第576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展權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76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10時8分,在台北簡易庭第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本件前次公示送達公告事項誤載「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3日10時8分,在台北簡易庭第8法庭開言詞辯論。」故取消該次庭期,應更正如本次公告事項說明三,請準時到庭。
書 記 官 陳香伶
股 別:澤股
- 發布日期:113-01-08
- 更新日期:113-01-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