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293號李安德利(BESPALOV ‧ ANDREI)之開庭通知書、起訴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乾112年度婚字第29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安德利(BESPALOV ‧ ANDREI)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3 項、第151 條及第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293號離婚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李安德利(BESPALOV ‧ ANDREI)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新店第2 法庭(法院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股 別:乾股
書記官 尹遜言
- 發布日期:113-01-08
- 更新日期:113-01-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