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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002642號李冠憲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壬112審附民字第264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李冠憲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正本1件公示送
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公告在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642號李冠憲洗錢防制法附
帶民訴等案件,應受送達人李冠憲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
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潘美靜
股 別:壬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642號
原 告 黃重仁
被 告 李冠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58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倪霈棻
法 官 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美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 發布日期:113-01-08
- 更新日期:113-01-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