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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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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4373號林菁(即林忠賢之繼承人)、林賢(即林忠賢之繼承人)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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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1司執宇字第3437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菁(即林忠賢之繼承人)、林賢(即林忠賢之繼承人)之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4373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林延聰(即林忠賢之繼承人)、林菁(即林忠賢之繼承人)、林賢(即林忠賢之繼承人)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
主旨:請於文到7日後(扣除例假日),攜帶國民身分證(並影印2份)、印章及本通知,至本院出納室具領案款新臺幣9,696,998元,請查照。
說明:(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宇股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宇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1-08
  • 更新日期:113-01-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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