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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54號陳昱帆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速112單禁沒字第654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陳昱帆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及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54號陳昱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應受送達人陳昱帆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裁定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昱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6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瑞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 發布日期:113-01-08
- 更新日期:113-01-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