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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546號林炳男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至112聲字第254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林炳男裁定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
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聲字第2546號林炳男聲請定應執行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案件,應受送達人林炳男住居所
及所在地不明,裁定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
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華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5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炳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112年度執聲字第2062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林炳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世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 發布日期:113-01-08
- 更新日期:113-01-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