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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459號黎兆峻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丙113年度北簡字第45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黎兆峻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459號原告吳明勲與被告黎兆峻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
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
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冠璇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459號
原 告 吳明勲
被 告 黎兆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又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 發布日期:113-01-08
- 更新日期:113-01-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