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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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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459號黎兆峻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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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丙113年度北簡字第45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黎兆峻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459號原告吳明勲與被告黎兆峻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
          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
          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冠璇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459號
原   告 吳明勲 
被   告 黎兆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又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 發布日期:113-01-08
  • 更新日期:113-01-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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