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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583號黃津津之裁定、更正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靜112年度監宣字第58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關係人黃津津之裁定、更正裁定正本各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監宣字第583號監護宣告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更正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關係人黃津津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㈠112年12月21日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583號
聲 請 人 黃家駿
應受監護宣
告 之 人 許碧菊
關 係 人 陶敏嫻
黃錦慧
黃津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許碧菊(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A20****352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黃家駿(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A12****509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黃錦慧(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H28****816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㈡113年1月4日更正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583號
聲 請 人 黃家駿
應受監護宣
告 之 人 許碧菊
關 係 人 陶敏嫻
黃錦慧
黃津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所為之民事裁定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上主文第三項關於「黃錦慧(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H28****816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陶敏嫻(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A22****244號)」。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股 別:靜股
書記官 羅蓉
- 發布日期:113-01-08
- 更新日期:113-01-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