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6207號李蘋蘋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澤98年度審訴字第620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蘋蘋之判決抄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98年度審訴字第620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蘋蘋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附件:判決抄本(節本)一件。
書 記 官 陳香伶
股 別:澤股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審訴字第620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訴訟代理人 戴延年
被 告 李蘋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壹萬壹仟貳佰零陸元,及其中新台幣
壹拾叁萬壹仟叁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其餘新台幣叁拾柒
萬玖仟捌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仟陸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以上抄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 發布日期:113-01-08
- 更新日期:113-01-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