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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13號吳明忠之裁定及更正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書111訴字第1013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吳明忠裁定及更正裁定各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訴字第1013號吳明忠等強盜等案件,應受送達人吳明忠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股別:書
書記官:洪婉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明忠
選任辯護人 劉衡慶律師
林君達律師
戴羽晨律師
具 保 人 林敏茹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82號、111年度偵字第183號、111年度偵字第184號、111年度偵字第185號、111年度偵字第56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敏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趙德韻
法 官 林記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明忠
選任辯護人 劉衡慶律師
林君達律師
戴羽晨律師
具 保 人 林敏茹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吳明忠部分,記載「居○○市○○區○○路000號」等文字,應予刪除。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趙德韻
法 官 林記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 發布日期:113-01-08
- 更新日期:113-01-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