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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3180號陳怡雯之裁定
主旨:公示送達陳怡雯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司繼字第3180號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陳怡雯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3180號
聲 請 人 柳素娥
監 護 人 周依凡
相 對 人 陳怡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陳逸楓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逸楓之遺產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函 稿 代 碼:F064-1 裁判國內公示送達
股 別:元股
書記官 張家瑋
- 發布日期:113-01-08
- 更新日期:113-01-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