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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290號幼幼小站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宋慧明,王書明之起訴狀繕本、民事庭通知、民事移轉管轄聲請狀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風112年度訴字第529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幼幼小站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宋慧明
、被告王書明之起訴狀繕本、民事庭通知、民事移轉管轄
聲請狀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29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民事庭通知、民事移轉管轄聲請狀
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上午11時10分
,在本院第2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蔡庭復
股 別:風股
- 發布日期:113-01-08
- 更新日期:113-01-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