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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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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1612號李清志之應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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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正字第41612號
主旨:公示送達債務人李清志之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3日112北金職七字第84號應買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1612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李清志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計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正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1-08
  • 更新日期:113-01-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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