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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876號駱展鴻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和112年度訴字第487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駱展鴻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87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駱展鴻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附表所示。
書 記 官 張韶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87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建海
被 告 駱展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壹萬玖仟參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捌萬壹仟壹拾貳元,自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三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 發布日期:113-01-08
- 更新日期:113-01-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