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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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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29924號吳宜杰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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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0司執妙字第12992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宜杰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2992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吳宜杰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節本。
節本:請將債務人吳宜杰得領取①本院OOO提存物現金OOO元及其利息之應有部分1/4、②本院OOO提存物現金OOO元及其利息之應有部分1/4、③本院OOO提存物現金OOO元及其利息之應有部分1/4,逕向本院支付,請查照。
民事執行處妙股書記官李佳儒
 

  • 發布日期:113-01-08
  • 更新日期:113-01-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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