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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809號張榮裕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和112年度訴字第380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榮裕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80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榮裕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所示。
書 記 官 張韶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80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 告 張榮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萬陸仟伍佰肆拾肆元,及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餘欠本金」各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二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參萬陸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柒拾萬陸仟伍佰肆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附表 單位:新臺幣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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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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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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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繳迄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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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欠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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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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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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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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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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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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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9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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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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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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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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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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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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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2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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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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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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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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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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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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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2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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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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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1-08
- 更新日期:113-01-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