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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258號曲姿穎即絢彩生活美學材料商行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治112年度訴字第425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絢彩生活美學材料商行即曲姿穎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25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絢彩生活美學材料商行即曲姿穎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鈞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25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林易
黃昀
被 告 曲姿穎即絢彩生活美學材料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肆仟壹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本院判決」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萬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本院判決」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原告以如附表「原告之假執行擔保金」欄所示現金或等值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零六年度甲類第四期中央登錄債券供擔保後,得假執行。被告如各以附表編號一、二「尚欠本金」欄所示金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與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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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1-08
- 更新日期:113-01-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