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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3983號陳柏年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雙112年度北小字第398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柏年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3983號原告台灣普客二四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陳柏年間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應送達
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高秋芬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3983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曾妍珊
複 代理人 詹皓鈞
被 告 陳柏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
年度板小字第2004號民事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
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肆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仟肆佰陸拾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發布日期:113-01-08
- 更新日期:113-01-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