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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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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3983號陳柏年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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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雙112年度北小字第398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柏年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3983號原告台灣普客二四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陳柏年間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應送達
          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高秋芬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3983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曾妍珊  
複  代理人  詹皓鈞  
被      告  陳柏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
年度板小字第2004號民事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
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肆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仟肆佰陸拾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發布日期:113-01-08
  • 更新日期:113-01-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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