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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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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1843號陳昱如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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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雙112年度北簡字第1184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昱如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1843號原告黃孟婷、曾○○、陳
          ○○與被告陳昱如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
          ,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
          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高秋芬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1843號
原      告  黃孟婷  
            陳○○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慈惠  
被      告  陳昱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丙○○新臺幣壹萬元、乙○○新臺幣壹萬元、甲
○○新臺幣捌仟元,及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一,及自
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捌仟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760元
合    計            2,760元 

   

  • 發布日期:113-01-08
  • 更新日期:113-01-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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