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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1843號陳昱如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雙112年度北簡字第1184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昱如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1843號原告黃孟婷、曾○○、陳
○○與被告陳昱如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
,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
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高秋芬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1843號
原 告 黃孟婷
陳○○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慈惠
被 告 陳昱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丙○○新臺幣壹萬元、乙○○新臺幣壹萬元、甲
○○新臺幣捌仟元,及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一,及自
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捌仟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760元
合 計 2,760元
- 發布日期:113-01-08
- 更新日期:113-01-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