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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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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003897號曹達甫,朱學典,宋逢台,李念轟,林善章,張小英(張國魂之繼承人),張易冠倫(張國魂之繼承人),張象立(張國魂之繼承人),張象容(張國魂之繼承人),傅貝貝,詹遠霞,劉甲、王雨禾(原名王春鳳)之民事起訴狀、112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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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質110年度訴字第389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曹達甫、朱學典、劉甲、詹遠霞、林善章、
   李念轟、傅貝貝、宋逢台、王雨禾(原名:王春鳳)、張
   易冠倫(張國魂之繼承人)、張象容(張國魂之繼承人)、
   張象立(張國魂之繼承人)、張小英)(張國魂之繼承人)
   之起訴狀繕本、112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言詞辯
   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訴字第3897號確認股東借名登記關係存在
    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上午11時在本
    院第22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薛德芬

函 稿 代 碼:E012-2 公示送達公告(辯論期日通知)
股       別:質股

  • 發布日期:113-01-08
  • 更新日期:113-01-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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