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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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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1846號藍采薇(原名:藍碧霞)之執行命令2件、轉知債務人陳述意見函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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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卯字第3184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藍采薇(原名:藍碧霞)之執行命令2件、轉知債務人陳述意見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1846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藍采薇(原名:藍碧霞)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卯股書記官王盈淳
附件:(節本)
執行命令
主旨:禁止債務人藍采薇(原名:藍碧霞)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股份有限公司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主旨: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保單號碼:‧‧‧、‧‧‧),債務人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轉知債務人陳述意見函(解約金)
主旨:檢送債務人所有如附件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明細(解約標的為保單號碼‧‧‧、‧‧‧保單)共計新台幣(下同)‧‧‧元,本院擬終止上開保險契約並將解約金支付轉給債權人,債務人如因終止契約,有致難以維持生活情事,應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聲明異議,請查照。
股       別:卯股

 

  • 發布日期:113-01-08
  • 更新日期:113-01-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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