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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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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1004號陳阿美、鄭楊霖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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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德112年度重訴字第100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阿美、被告鄭楊霖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1004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阿美、被
    告鄭楊霖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昱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1004號
原   告 鄭義文  
訴訟代理人 何宗翰律師
      黃致瑜律師
      周松蔚律師
被   告 陳阿美 
      鄭楊霖 
      鄭嘉慶 
      鄭義和 
      鄭月雲 
      鄭月霞 
      鄭月英  
      鄭月桂  
兼上六人之
訴訟代理人 鄭義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
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陳阿美、鄭嘉慶、鄭楊霖、鄭義和、鄭月雲、鄭月霞、
鄭月英、鄭月桂、鄭義州就原告所有如附表「抵押權設定標的物
」欄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七十四年二月十六日經臺北市中山地
政事務所以七十四年中山字第○五三二五○號收件字號所設定擔保
債權總金額新臺幣陸佰捌拾萬元、債權額比例全部之抵押權不存
在。
被告陳阿美、鄭嘉慶、鄭楊霖、鄭義和、鄭月雲、鄭月霞、鄭月
英、鄭月桂、鄭義州應將如附表所示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
以塗銷登記。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股       別:德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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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重訴1004_判決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3-01-08
  • 更新日期:113-01-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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