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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9號翁健銘(即翁舜堂之繼承人)、翁靜心(即翁舜堂之繼承人)、翁毓謙(即翁廖禧之繼承人)、翁毓璟(即翁廖禧之繼承人)、翁語蔓(即翁廖禧之繼承人)、翁煒翔(即翁廖禧之繼承人)之裁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福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翁健銘(即翁舜堂之繼承人)、翁靜心(即翁舜堂之繼承人)、翁毓謙(即翁廖禧之繼承人)、翁毓璟(即翁廖禧之繼承人)、翁語蔓(即翁廖禧之繼承人)、翁煒翔(即翁廖禧之繼承人)更正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9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上列當事人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9號
原 告 翁佳欽(即翁廖灝之繼承人)
住
訴訟代理人 鄭崇文律師
複代理人 顏鳳湄 住樓之2
被 告 翁健銘(即翁舜堂之繼承人)
住
翁靜心(即翁舜堂之繼承人)
住
訴訟代理人 黃繼儂律師
被 告 翁利豐(即翁廖灝之繼承人)
住
翁莉芸(原名翁于雯)(即翁廖灝之繼承人)
住
賴秀娟(即翁廖灝之繼承人)
住
翁麗琴(即翁頭之繼承人)
住
翁敏修(即翁廖禧之繼承人)
住
翁毓謙(即翁廖禧之繼承人)
住
翁毓璟(即翁廖禧之繼承人)
住
翁敏珊(即翁廖禧之繼承人)
住
翁誠鴻(即翁廖禧之繼承人)
住
翁敏郁(即翁廖禧之繼承人)
住
7
翁語蔓(即翁廖禧之繼承人)
住
翁煒翔(即翁廖禧之繼承人)
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1、32、33關於「臺北市興隆段一小段545地號土地」、「臺北市興隆段一小段551地號土地」、「臺北市興隆段一小段552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興泰段三小段545地號土地」、「臺北市興泰段三小段551地號土地」、「臺北市興泰段三小段552地號土地」。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㈣第一行關於「94年11月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94年7月25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 發布日期:113-01-08
- 更新日期:113-01-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