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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毒聲字第445號宋修緯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國112毒聲字第445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宋修緯裁定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
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毒聲字第445號宋修緯觀察勒戒案件,應
受送達人宋修緯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正本無從送達
,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股 別:國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毒聲字第4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修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2305號),經檢察官聲請裁定送觀察、勒戒(112年度聲觀字第4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修緯施用第二級毒品,應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庭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福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 發布日期:113-01-05
- 更新日期:113-01-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