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毒聲字第445號宋修緯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國112毒聲字第445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宋修緯裁定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
   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毒聲字第445號宋修緯觀察勒戒案件,應
    受送達人宋修緯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正本無從送達
    ,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股 別:國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毒聲字第4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修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2305號),經檢察官聲請裁定送觀察、勒戒(112年度聲觀字第4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修緯施用第二級毒品,應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庭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福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 發布日期:113-01-05
  • 更新日期:113-01-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