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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002499號鄭清海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廉112聲字第2499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受刑人鄭清海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
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聲字第2499號鄭清海聲請定應執行刑並
諭知易服勞役標準案件,應受送達人鄭清海住居所及所在
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素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聲字第249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清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112年度執聲字第2149號、112年度罰
執字第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清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肆仟元,如易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邱于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發布日期:113-01-05
- 更新日期:113-01-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