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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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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341號相對人詮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富生之民事更正裁定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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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溫112年度司聲字第1341號
主旨:國內公示送達相對人詮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富生之民事更正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1341號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更正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詮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富生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信宏
股       別: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341號
聲  請  人  徐五螢  
相  對  人  詮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富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1樓」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街00巷000弄0號」。
    理  由
(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
 

  • 發布日期:113-01-05
  • 更新日期:113-01-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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