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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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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000015號嚴誌恩之審理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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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和113易字第15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嚴誌恩審理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
   牌示處及公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易字第15號嚴誌恩竊盜案件,應受送達
   人嚴誌恩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審理傳票無從送達,業經
   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送受達人之傳票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隨時來院領取,傳票內容:本院定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
   22日16時整於國民法官第一法庭行審理程序。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鄭人芳

 

  • 發布日期:113-01-05
  • 更新日期:113-01-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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