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000015號嚴誌恩之審理傳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和113易字第15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嚴誌恩審理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
牌示處及公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易字第15號嚴誌恩竊盜案件,應受送達
人嚴誌恩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審理傳票無從送達,業經
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送受達人之傳票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隨時來院領取,傳票內容:本院定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
22日16時整於國民法官第一法庭行審理程序。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鄭人芳
- 發布日期:113-01-05
- 更新日期:113-01-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