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3803號許嘉政(原名許韋錡)、許嘉文         之撤回通知函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壬112年度北簡字第1380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許嘉政(原名許韋錡)、許嘉文之
          撤回通知函。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3803號原告滙豐(台灣)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許嘉政(原名許韋錡)、許嘉
          文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撤回通知函,現由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
          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怡安

 

  • 發布日期:113-01-05
  • 更新日期:113-01-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