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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3803號許嘉政(原名許韋錡)、許嘉文 之撤回通知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壬112年度北簡字第1380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許嘉政(原名許韋錡)、許嘉文之
撤回通知函。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3803號原告滙豐(台灣)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許嘉政(原名許韋錡)、許嘉
文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撤回通知函,現由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
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怡安
- 發布日期:113-01-05
- 更新日期:113-01-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