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848號蔡佳蓉之民事聲請停止訴訟狀、民事聲請停止訴訟理由二狀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文112年度重訴字第84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佳蓉之民事聲請停止訴訟狀、民事聲請停止訴訟理由二狀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848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聲請停止訴訟狀、民事聲請停止訴訟理由二狀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15時45分,在臺北簡易庭第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林霈恩
股別:文股
- 發布日期:113-01-05
- 更新日期:113-01-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