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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924號柯宇霆(原名柯志鋼)之判決正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修112年度訴字第492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柯宇霆(原名柯志鋼)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92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柯宇霆(原
名柯志鋼)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蔡斐雯
股 別:修股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92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張慧如
陳建海
被 告 柯宇霆(原名柯志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肆萬壹仟貳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拾萬捌仟捌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零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 發布日期:113-01-05
- 更新日期:113-01-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