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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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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924號柯宇霆(原名柯志鋼)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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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修112年度訴字第492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柯宇霆(原名柯志鋼)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92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柯宇霆(原
    名柯志鋼)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蔡斐雯
股   別:修股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92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張慧如    
      陳建海  
被   告 柯宇霆(原名柯志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肆萬壹仟貳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拾萬捌仟捌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零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 發布日期:113-01-05
  • 更新日期:113-01-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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