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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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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全字第552號華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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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全酉字第55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華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陸擎之執行命令3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全字第552號債權人立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華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節本〉:
1、禁止債務人華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2、禁止債務人華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3、本院112年9月13日、112年9月23日北院忠112年度司執全酉字第552號執行命令,應予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酉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1-05
  • 更新日期:113-01-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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