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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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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378號盛世雄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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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博112簡字第3378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盛世雄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本院網站、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3378號盛世雄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盛世雄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裁定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簡字第33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盛世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13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盛世雄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韻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韻宇

 

  • 發布日期:113-01-05
  • 更新日期:113-01-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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