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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4969號吳逢達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吉字第17496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逢達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4969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吳逢達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主旨:禁止債務人吳逢達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OO公司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說明:(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吉股書記官黃怜瑄
股 別:吉股
- 發布日期:113-01-05
- 更新日期:113-01-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