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0981號郭育伶(原名:郭砡伶)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未字第14098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郭育伶(原名:郭砡伶)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0981號債權人沈心慈與債務人郭育伶(原名:郭砡伶)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未股書記官
節本:
禁止債務人郭育伶(原名:郭砡伶)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含日後終止契約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單一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不足新台幣2萬者,毋庸執行扣
押。
- 發布日期:113-01-05
- 更新日期:113-01-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