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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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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000164號王家金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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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義消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64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即債權人王家金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64號清算事件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即債權人
      王家金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潘惠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育珍  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
           送達代收人 鍾貴閔  
           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
           送達代收人 蔡明賢  
           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送達代收人 吳秉燁  
           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有限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王家金  住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黃育珍自中華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起開
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件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下午4時整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義消股

  • 發布日期:113-01-05
  • 更新日期:113-01-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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