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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000164號王家金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義消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64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即債權人王家金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64號清算事件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即債權人
王家金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潘惠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育珍 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
送達代收人 鍾貴閔
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
送達代收人 蔡明賢
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送達代收人 吳秉燁
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有限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王家金 住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黃育珍自中華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起開
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件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下午4時整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義消股
- 發布日期:113-01-05
- 更新日期:113-01-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