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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146號林忠民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信112簡字第214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林忠民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
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2146號林忠民竊盜案件,應受送達
人林忠民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
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簡字第21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忠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
緝字第16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忠民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豬肉壹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馮昌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股別:信
書記官:彭自青
- 發布日期:113-01-05
- 更新日期:113-01-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